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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弃物处理基金困局如何破解

更新时间:2019-09-06 17:47:01点击次数:3078次字号:T|T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国际上统称为WEEE,指符合第75/442/EEC号指令第1条(a)款,包括在丢弃时作为部件的所有零部件、组件和消耗材料。我国自2012年起开始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规定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金。由此实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中的应用。


当前纳入基金范围的范围为“四机一脑”(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也就是说,目前“四机一脑”生产企业,都需要缴纳相应的基金,而拆解企业则享受补贴。自实施处理基金以来,中国的电子废弃物产业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不论从产业规模、技术装备、污染防控及产业集中度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根据电器电子产品的国内销售量和规范企业拆解量测算,每年应征收基金近30亿元。然而在的现有运行模式下,企业每年拆解量将近8000万台左右,实际需补贴金额约为50亿,几年来致使处理基金已累计亏空超过100亿。处理基金发放的时间长期滞后,电子废弃物产业高质量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国外WEEE的制度设计

欧盟、瑞典、中国台湾是生产者自己收集、处理、再利用自己的废弃产品或者向第三方的组织或政府付费,这部分回收、处理、再利用费用增加的成本会使销售价格上升1%~3%,这种付费方式可称之为隐性消费者付费方式。荷兰、挪威、瑞士消费者在购买时向零售商/生产商付费即采取预付费方式。日本消费者将废旧家电返还给零售商时交付收集、运输及处理再利用费,采取的是后付费方式。加拿大安大略的生产者向安大略废物转运局交回收、再利用费用的50%,其他费用由政府和消费者承担,采取的是全社会付费的方式。


WEEE指令有关建立回收体系的要求虽然是针对欧盟内部的“生产商”(包括其进口商和经销商),但最终成本势必会转嫁到欧盟以外的出口商身上,由此产生的直接成本及间接成本势必提高我国的出口成本。我国企业在出口时要额外交纳高额的电子垃圾回收费用。


我国处理基金制度是时代的必然选择

虽然电子废弃物仅占城市固体废弃物的4%,但所造成的环境负担已经远远超过其余形成城市废弃物的产品生产所带来的环境负担;其中含有大量危险化学物质,如铅、汞、六价铬、砷、铍、镍、锌、铜、镉、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等,另外制冷剂R12、发泡剂R11破坏臭氧层,处置不当会对环境产生巨大危害。而我国的电器电子产品出口时必须符合RoHS、WEEE等指令。RoHS指令(2006/7/1)要求限制使用六种有害物质(涉及十大类产品);WEEE指令(2005/8/13)要求生产者对废弃产品回收处理承担责任。因此,我国出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顺应时代的产物。既然是处理基金,应该诠释为环保处置的费用,而非运输或回收的补贴。


处理基金的原始设计缺陷

基金补贴的测算工作是在以旧换新之前开始的,由于当时数据的样本少且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有效性不强,导致各项成本测算严重失真。处理基金的在测算过程中,主要预测了全国报废量及不同规模下的各项成本。从目前看,预测的电子产品报废量与近几年实际拆解量基本相符。而作为重要参数指标的回收价格,测算数据与实际变动量相差巨大,从这几年数据分析来看,是政策与市场共同作用的结果。每个品种的处理基金额度,会直接影响到回收价格。


笔者认为理应按照当时的预测报废量来筹划基金资金池,按照家电制造商新销售产品的数量来征集的资金远远满足不了已有电器电子产品报废而需要的处理资金,用增量资金解决不了存量资金,因此对于差额部分,理应由国家财政补足。


立法是产业发展的基础

从20世纪90年代中初期,欧洲各国开始对电子废物立法,90年代末期亚洲的日本、我国台湾颁布实施了专项法规。2019年6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其中第五十五条指出:“国家建立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建立回收体系,促进资源回收利用。电器电子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以自建或者委托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通过立法,标志着我国电子废弃物产业进入新的历史阶段。


有序推进生产责任制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EPR)是指将生产者的责任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特别是产品消费后的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阶段,从而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废弃电子电器产品(WEEE)已成为生产者责任延伸制(EPR)的关键应用领域之一。


欧盟规定的生产者的责任内容最为全面,2005年8月13日起,欧盟市场上流通的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商必须在法律上承担起支付报废产品回收费用的责任,同时欧盟各成员国有义务制定自己的电子电气产品回收计划,建立相关配套回收设施,使电子电气产品的最终用户能够方便并且免费地处理报废设备


在日本生产者承担具体实施责任,经济责任由消费者承担。随着日本颁布废旧家电再利用法后,促使家电再利用领域形成了两大集团,既以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东芝株式会社为中心的19家公司构成的A集团和由三洋电机、夏普、索尼、日立、富士通、三菱电机为中心的21家公司构成的B集团。正是由于存在A、B两个集团,也产生了两种不同的循环再利用产业模式。其一是制造者等对静脉企业进行选择,委托静脉企业处理,同时促进静脉企业的再调整,称为静脉产业外部委托型(A模式)。其二是制造者自己进行初期投资,引进一些新型再利用设备。通过这些做法制造者使静脉产业内部化的想法得以实现。这一模式被称为静脉产业内部化模式(B模式)。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方案》提出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案》明确了生产者责任延伸的范围,即开展生态设计、使用再生原料、规范回收利用、加强信息公开。同时,率先确定对电器电子、汽车、铅酸蓄电池和包装物等4类产品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消费者责任延伸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如何从消费者中回收到废旧电器电子是产业痛点。对于欧美、日韩等国家,回收体系相对完善。其中,市政机构设立官方收集点,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消费者需要将废旧家电送到收集点,或者渠道商免费回收废旧家电,而生产者的责任是从收集点开始承担。


在日本,采用家电再利用券,是为了防止消费者提交的废旧家电不在途中被废弃而设立的一种管理制度,通过家电再利用券可以很好地管理废旧家电从产生到被处理这一过程,各种数据也可以很好地被反映出来。同时零售商、指定收集场所、松下工厂之间的废旧家电交易是通过废旧家电管理单据实施管理的(网址:www.rkc.aeha.or.jp),通过家电再利用券,或者废旧家电管理单据可以查询废旧家电的处理情况。


各品类电子废弃物品类处理基金值与市场回收价格关联度较大,同时回收价格也是是市场各方博弈的结果,由于中间环节竞争充分,回收链条各方毛利基本稳定,回收价格波动最终传递给居民端。因此居民端接受的价格,是测算处理基金的核心要素,由于这个数据难以控制,因此制定消费者责任延伸的法规必要性十分重大。


研究设计环境押金制度,即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如消费者在使用完产品后交回废弃物后则返还押金。其核心理念是“使用者付费”,表现为通过立法强制消费者为其消费造成的污染支付一定成本,不仅要将废弃物送往制定的地点,而且要求消费者对回收和循环利用有承担部分责任并支付一定费用。笔者建议开展消费者押金制的制度研究,立法后实施,可有效补充当前处理基金池亏空问题。


新增产品管辖

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法律管辖产品则为所有的电子产品。日本、我国台湾、韩国和意大利主要针对大型家用电器和电脑制定了专项法规。2015年2月9日,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除了“四机一脑”外,新增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讯手持机、电话单机九类产品,期待国家启动新增产品的处理基金的课题研究,可逐步实现全品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的目标。笔者建议先征收新增产品的处理基金,待该批次新增产品达到报废期后,再实施拆解处理补贴,以报废期时间作为缓冲,以此来弥补当前存量资金池的缺口。

转自网络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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