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保厅多项措施强化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监管责任

更新时间:2015-07-15 10:33:46点击次数:1810次字号:T|T

近期,按照审计署2015年审计工作安排,由武汉、南京、西安3个特派办组成的审计组赴甘肃省审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并召开会议,省环保厅武德凯副厅长出席会议并汇报有关情况。

武德凯说,甘肃省历来高度重视矿产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近年来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矿产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全面落实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省级督查、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职责,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督查、抽查,制定印发《2013年全省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和《2014年市、县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进一步明确职责权限,确保责任落实,监管到位。

二是不断强化矿产企业环境整治工作力度。结合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涉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和《关于加强汛期尾矿库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按照市县联合普查,省市联合督查抽查的检查原则,深入开展矿产企业环境整治。2012年-2014年,全省共对5家矿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累计罚款总额135万元。

三是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监管。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连续3年组织招标审计事务所委托第三方开展对专项资金的审计检查,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各地和项目单位严格整改,做到举一反三,不断提高管理水平。2013-2014年,环保专项资金累计支持矿产企业26个,下达补助资金6300万元。其中中央重金属专项资金支持项目23个,补助资金5300万元;省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补助项目3个。所有专项资金均在当年联合省财政厅及时下达当地财政部门,按进度拨付企业使用。

四是强化排污费征收工作。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按时依法核定征收矿山企业排污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所征费用一律按照规定解缴财政国库、纳入部门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和区域性污染防治。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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