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有关文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7-17 15:52:58点击次数:2856次字号:T|T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有关文件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4]2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工信委(经信委)、商务厅(委、局)、质监局:
为实施好再制造“以旧换再”试点工作,根据《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组织制定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和《再制造“以旧换再”产品编码规则》,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1、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
2、再制造“以旧换再”产品编码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二○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评审、管理、核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组织公开征集后,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试点企业的评审、管理、核查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

第三条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评审依据如下:
(一)征集文件及其补充通知;
(二)有效的申请文件及其评审要求说明的文件;
(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程序性规定。
第五条 评审工作由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包括5位技术、经济(含财务)专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正式评审的一周前组成,由评审组织机构在征集人(五部委相关司局)监督下,从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由各征集单位推荐组成,总数不少于12人。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评审委员会推荐产生。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征集人或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申请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客观公正的情形的。
第六条 评审委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征集文件、评审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不得随意修改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其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评审委员和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申请单位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申请单位的宴请,不得收受申请单位的馈赠或其他好处。
申请单位在申请文件的审查、评审和确定过程中,对评审委员或征集人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审信息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其确定资格。
第七条 评审程序包括形式审查、详细评审、评审报告三个环节。形式审查由评审组织机构在详细评审前组织。
第八条 形式审查原则上应当在征集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适时组织。审查标准为征集公告中“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规定的内容,且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经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同时检查申请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不能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单位不再进入后续的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详细评审以评审会议的形式进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申请单位名单。
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评审会议。申请单位代表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非法人代表本人,还需携带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签到出席会议,否则视为该申请单位自动弃权。
(一)评审开始后首先进行申请单位代表人的陈述。各申请单位代表按本单位简称英文排序的顺序进行陈述。
(二)陈述参加人:每家申请单位不超过3人。
(三)陈述要求:陈述内容主要为公司综合概况、管理规模与收益、风险防控体系与制度、本项目投资服务方案等方面。陈述时需用PPT文件进行展示,每家单位陈述时间为20分钟,提问、答疑时间为10分钟。陈述内容将被记录,有可能被写入承诺条款或操作流程备忘录。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申请陈述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分析、比较、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打分。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申请单位的申请,依据评分标准对评价项目进行独立评审、现场计分。计分采取记名的方式进行,取各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各申请单位的最后得分(评委评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有效数字,价格计分和汇总最后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有效数字,后面的数字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评审组织机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详细说明形式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情况,并按得分情况提出候选人,以书面评审报告的方式向征集人推荐通过候选人及排序。评审报告须经所有评审委员签名。评审报告应当在详细评审环节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
第十二条 征集人根据评审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推广单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是候选人能否通过评审的主要依据,但其最终结果需在征集上限范围内,根据财政资金规模由征集人按照分数高低自上而下确定。
第十三条 征集人以公告形式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的网站上公布推广单位,并向通过单位发确定通知书。通过单位在收到确定通知书后,应在征集人要求的时间内,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持有效证件签订承诺书。通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签订承诺书,征集人可取消其通过资格。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委托有关机构开发了“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管理信息系统”下称“信息系统”,系统的登录地址及操作指南将由征集人共同公布。
各推广试点企业、网点和各级主管部门的登录用户名、密码将以传真的形式发放。各试点企业回收旧件型号、生产再制造件型号以及推广网点信息已初始化到信息系统中。
第十五条 消费者参加“以旧换再”操作流程如下:
(一)消费者将符合规定的旧件交售给试点企业推广网点,网点将旧件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二)消费者凭身份证原件购买规定的再制造产品;
(三)网点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消费者购买的再制造产品品类、型号、销售价格、以旧换再识别码、发票号码等信息,最后通过“信息系统”打印《“以旧换再”补贴资金联单管理表》;
(四)消费者需核实有关信息并现场签字确认;
(五)网点按照扣除旧件残值、补贴款后的价格销售再制造产品;
(六)消费者有义务接受第三方机构的咨询核查。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及其推广网点职责如下:
(一)各试点企业要利用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其参加推广的再制造产品型号、价格、推广网点信息和承诺书,并在各推广网点张贴明显的公告信息。
(二)各推广网点要及时记录购买人、再制造产品和回收旧件等信息,并实时录入“信息系统”复印有关身份证明,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各推广网点要定期审核各项销售信息,并及时汇总到推广试点企业。
(四)每个月第10个工作日前,推广试点企业汇总系统内各网点的上个月再制造产品推广数据及补贴资金数据并进行审核,审核后将上个月参加“以旧换再”消费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消费者签字的《“以旧换再”补贴资金联单管理表》、以旧换再推广情况表等材料装订好后一并送试点企业所在地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审核。
(五)各试点企业要加强对网点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不按承诺价格销售的情况,设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部门职责如下;
(一)各推广试点企业所在地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在收到推广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相关材料后,要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将材料和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在信息系统中点击“审核通过”
(二)经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资料,将通过系统自动发送到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市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系统核对相关数据,确认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点击“审核通过”并向试点企业发放补贴款。
(三)市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在本季度第1个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将上一季度产品推广和相关补贴发放数据报送至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四)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复核,并在接到数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将相关补贴发放数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八条 为加强对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日常工作的有效管理,国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此项工作的运行数据核查和其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单位名单将根据产品类型另行确定。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对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核实,通过电话或实地走访等方式按照日常交易量的5%—10%的比例,向参加“以旧换再”的消费者和网点抽查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对核查情况需实时记录备查。
第四章 核查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定期赴各地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如检查或抽查中发现推广试点企业骗取补贴资金的,将按照《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质检总局不定期组织开展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专项核查。
(一)对产品质量的核查
国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查的具体产品,并拍照、记录、封存后由推广试点企业负责将被抽中产品送至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在网站公布。
(二)对推广情况真实性的核查
国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需核查的推广网点名单,并采取核查票据、交叉检查、新闻媒体暗访等形式,对推广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再制造产品应该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求。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试点企业、推广网点、各级政府部门需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等进行保密,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性活动。
国家通过“信息系统”和有关部委官方网站公开“以旧换再”推广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
(一)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群众举报信箱和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在其网站或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设立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推广活动监督举报邮箱,对收到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实,依法转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反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推广试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等问题进行处理。
附件2:
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编码规则

根据《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规范再制造产品“以旧换再”试点工作,确保各推广的再制造产品具有唯一可识别且不可消除涂改的物品编码等可追溯标识,我们组织制定了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产品编码规则。
一、编码构成
(此处略)
解释:编码由一位英文字母与10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英文字母为待推广的该类产品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的大写形式。如发动机为F,变速箱为B,等等。
第1位数字为校正码,正常情况下为0。如待推广的产品汉语拼音首字母与之前推广的产品首字母重复时,校正码取1,依次类推。如发动机为F0,假定将发电机纳入推广范围,为F1。
第2、3位数字为推广年度代码。如2014年代码为14。
第4、5位数字为生产企业代码,按照国家公开征集确定的企业顺序确定,由国家确定的公告确定。
第6-10位数字为产品代码,自00001开始,由企业根据生产情况确定。
例:F0140102687。表示的是,参与2014年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试点的发动机产品,国家公告确定的第一个厂家生产的第2687台发动机。
二、编码标识规则
(一)标识位置
推广试点企业应当在产品外表面明显部位印制或打刻编码,需要可识别且不可消除涂改。如果产品外表面无法印制的,应当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
该编码可以同再制造产品标识或再制造“以旧换再”标识印制在同一个介质上。
(二)标识方式
推广试点企业应当选择以下几种方式之一进行标示。
1、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零部件结构件上;
2、使用柔性标签粘贴在产品上,标签及粘贴要求应符合GB/T25978的规定。
三、编码使用规则
该编码为该推广的再制造产品的唯一序列号,在填写“以旧换再”补贴资金联单管理表、上报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信息、申请国家财政补贴时,均应登记该编码。
国家在核查再制造“以旧换再”推广情况时,将重点审查该编码的使用情况。
(编辑:)
网站首页  | 客服中心  | 广告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