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7-17 16:01:09点击次数:1827次字号:T|T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1]2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2008年,我委启动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了广泛关注。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2011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把“再制造产业化”作为循环经济的重点工程之一。为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及《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我委决定深化再制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确保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取得实效

(一)加快落实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523号)要求,再制造试点期为2-3年,今年5月份试点到期。各试点单位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各项条件,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如期达产达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应尽快建成验收,切实发挥中央资金的带动效益。

(二)组织评估验收。已完成实施方案各项目标的试点单位,应当于9月20日前,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审核后向我委申请。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工作程序见附件一)。对尚未实现方案目标的试点单位,可适当延长试点期,但最迟应于2011年年底前申请验收,对无特殊原因且逾期未申请的试点单位,将取消试点资格。

(三)加强跟踪指导。国家将公布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名单,将合格的产品纳入《再制造产品目录》,宣传介绍试点成果和工作经验,采取制作模式案例、召开现场会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通过评估验收单位的跟踪,对有关情况及时报我委(环资司)。

二、适当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

为进一步探索适合国情的再制造发展道路,我委决定扩大再制造试点范围,包括再制造产品种类和范围,继续组织开展再制造试点。试点工作将在全国选择部分有代表性、具备再制造基础的企业,继续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

(一)扩展试点内容和范围。一是适当扩大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范围。继续开展发动机、变速器等产品再制造,增加传动轴、机油泵、水泵、助力泵等部件开展再制造;

二是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再制造试点;

三是鼓励再制造技术公司为冶金、矿山、化工等行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相关服务,开展专业化再制造服务试点;

四是探索完善可再制造旧件回收和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开展相关网络建设试点;

五是加强再制造相关专业化国产装备生产和产业化应用。

(二)抓紧组织申报。满足申报条件(见附件二)的单位,按属地关系向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编写试点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试点单位的基本情况(现有生产规模、产品保有量)和再制造工作基础(产品授权、旧件来源、再制造产品销售渠道),再制造发展目标(原则上为3年)等。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开展发动机、变速箱再制造的单位应提供再制造授权委托书)。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或企业以集团形式申报的,向具体项目所在地省级部门申报。

各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单位的条件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于11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和推荐材料报我委(环资司),每个省推荐总数不超过3家。

(三)评审确定名单。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被推荐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确定纳入再制造试点单位的初选名单,并指导试点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获得专家评审通过的单位,我委将正式复函确认为再制造试点单位。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落实支持政策。我委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单位的重点工程、技术研发、旧件逆向回收体系和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按照我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投融资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0]801号)要求,对纳入国家试点单位的再制造企业,给予包括信用贷款在内的多元化信贷支持。优先将成熟的再制造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纳入国家鼓励的相关名录。

(二)完善优惠政策。我委、财政部已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再制造产品目录》编制小组,将根据试点情况,把符合新品标准、规模化生产的再制造产品纳入目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优先采用再制造产品。

(三)鼓励技术研发。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产业化示范。支持生产企业、研究设计单位开展有利于再制造的环境友好设计。加强再制造产品设计技术和产品剩余寿命评估、经济环保的拆解和清洗、无损检测等技术的研发,做好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内成熟适用技术的衔接,尽快形成再制造关键技术设备研发生产体系。

(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成熟适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再制造技术,如自动化纳米颗粒复合电刷镀技术、等离子熔覆技术等。国家拟研究设立的再制造领域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将对通过验收评估的企业和再制造试点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五)完善服务体系。推动在部分维修网点(含汽车“4S”店)设立再制造产品专柜,建立再制造产品连锁示范店和售后服务点。加快建立再制造产品信息检索系统。

(六)加大宣传推广。国家将通过举办再制造技术、产品、工艺设备展览会,设立再制造产品体验馆和再制造产业发展论坛等多种形式,普及再制造知识,引导用户和消费者使用再制造产品。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以报废汽车零部件为原料的再制造,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再制造产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对不张贴标识的产品将依法处罚。对我委新确定和通过试点验收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可标识我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标志。我委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不定期组织抽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再制造试点资格。

各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再制造试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试点单位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法规和标准。

联系人:罗恩华 么新

电 话:010-68505572 68505640(兼传真)

附件:一、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评估验收工作程序

二、再制造试点单位申报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一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

评估验收工作程序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开展,促进再制造产业化进程,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列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的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完成相关工作后,接受评估验收。

第三条评估验收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部门开展。

第四条评估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以及对《实施方案》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二、验收内容

第五条评估验收内容包括: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及对《实施方案》及建设项目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中提出的试点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能力形成情况,实际达产状况,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责任义务。

三、评估验收前准备工作

第六条资料整理。评估验收前,试点单位应对《实施方案》、《重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方案和项目的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对试点以来的企业运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文件分类立卷,接受评估验收。

第七条组织自检。验收工作正式开始前,试点单位要自行组织检查,主要包括: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项目的建设和完成情况,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各试点单位须提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实施工作评估验收自检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自检报告》应综述再制造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批复要求等内容进行对比,详细说明各项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的实施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和完成情况,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总结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工作成效及经验。

四、评估验收程序

第八条试点单位完成评估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后,可向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评估验收申请。

第九条省(区、市)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接到评估验收申请后,按照《自检报告》进行先期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验收申请。

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到评估验收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评估验收委托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成立评估验收工作组。

第十一条评估验收工作组负责审查被评估验收单位再制造试点工作开展的情况。包括: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相关项目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实施情况,通过市场调研、走访消费者或委托专业部门对产品性能进行检测,通过质询和答辩环节与试点单位充分讨论、沟通,对试点方案的实施情况、相关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的评价。

第十二条评估验收工作完成后,评估验收工作组提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评估验收总结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工作概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评价,是否通过评估验收的结论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对于评估验收合格的单位,评估验收工作组将《验收报告》及合格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评估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评估验收工作组要在《验收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并形成整改意见和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验收报告》对试点单位和相应产品进行复核,确定最终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及产品种类。

第十五条对通过评估验收的试点单位和产品种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函认定,享受相应的鼓励措施。对未通过评估验收的单位,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取消试点资格或适当延长试点期。

五、评估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委托评估验收部门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七条评估验收工作组由有关部门、相关专家及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组成,相关专家从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验收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第十八条评估验收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

1、听取试点单位的全面汇报,审议相关文件;

2、检查《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实施效果;

3、检查《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4、对验收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拟定《验收报告》,提出验收结论。

六、评估验收要求

第十九条试点单位要如实汇报情况、填报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试点单位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评估验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做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的处理。

第二十条在评估验收工作中,评估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所做结论负责,不得徇私舞弊。违者取消参加评估验收工作的资格。


附件二

再制造试点申报单位

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再制造的产品具有较大的生产规模和较高的社会保有量,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具备制定和实施相关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的能力;

3、具备进行再制造所需要的拆解、清洗、加工、装配、检验等方面的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

4、具备污染防治设施和相应技术能力;

5、申请开展发动机、变速箱再制造的企业具备原厂授权委托书;

6、再制造服务公司应掌握关键的再制造技术,并具有为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成功经验;

7、企业承诺书(确保再制造产品质量不低于原产品质量标准,再制造品质保期不低于新品质保期;再制造产品在本企业或授权方的销售或售后服务渠道流通,不用于新车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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