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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18-10-23 17:09:00点击次数:4291次字号:T|T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释义最新

1、所有化工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权限上收是指生产类和非生产类化工投资项目都上收吗?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哪几个部门?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是指发改、经信还是包括其他部门?

答:①所有化工类是指所有生产类化工投资项目和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权限上收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②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是指设区的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

③相应核准备案机关是指省、设区的市发改委或经信委。

2、化工园区认定前,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专项行动牵头组织联审;其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停核准或备案,已完成相关手续尚未开工的暂缓开工建设怎么理解?

答:已完成相关手续,是指已完成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评批复、安全条件审查等全部手续,尚未开工的,仍要暂缓开工建设。

3、八项断然措施出台前完成备案的项目,现在是否可以办理安评、环评、规划、土地等后续手续?

答:八项断然措施出台前完成备案的项目,需待化工园区或重点监控点认定后,按新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投资额需要达到3亿元以上,需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或重点监控点建设等。

4、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应由哪些部门对项目进行认定。

答:谁核准备案,谁负责认定。


5、“进区入园”搬迁项目,是仅限本市区域内项目,还是涵盖全省范围项目?

答:“进区入园”搬迁项目政策涵盖本省区域内,省内跨市和跨县(市、区)搬迁项目均视为“进区入园”搬迁项目。涉及异地搬迁的,由项目迁入地和迁出地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事宜,实施迁出与迁入挂钩联动,确保迁出地企业淘汰关闭,迁入地项目才能投入生产。

6、是否允许搬迁项目扩大产能和改变产品种类?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进区入园”项目由市联审还是省联审?

答:允许“进区入园”搬迁项目改变产品种类和扩大产能,着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现转型升级。新增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搬迁入园”项目,也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联审。

7、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成果鉴定是否对鉴定机构提出要求,确保鉴定成果准确可靠?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由市联审还是省联审?

答: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的成果鉴定,需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国内该行业至少3名知名专家参加,并出具其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家意见。

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由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联审。

8、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库优选名单的项目是否需要省级联审?

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或重点监控点内实施的,列入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名单的项目,视同为省重点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若项目不在园区或重点监控点建设,除《暂行规定》明确的不适合入园项目外,原则上不予核准备案。

9、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是企业自行编制还是必须咨询机构编制?咨询机构资质是否有要求?

答: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及资质问题,按照核准备案部门的要求办理。

10、非危化品化工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答:由设区市及以上发改或经信部门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11、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受3亿元投资额的限制吗?

答:不受3亿元投资额的限制。

12、化工园区认定后,对化工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如何把握?

答:分类管理原则是项目分类第1、3、4条与第2条有交叉的,优先按第1、3、4条规定原权限办理或市级联审,项目分类均不符合第1、3、4条的由省级联审。

13、企业生产环节中涉及化学品或危化品的使用,如酸洗工艺是必须的工艺流程,但最终产品及副产品不属于化工类的项目,如何管理

答:此类企业不属于化工生产企业,不适用此规定。

14、润滑油、医药中间体、水性涂料是化工产品吗,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是不是化工生产企业?

答:润滑油、医药中间体、水性涂料均是化工产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 4754—2017)》,润滑油属于2511小类,医药中间体属于2619小类,水性涂料属于2641小类。以上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是化工生产企业。

15、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由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按原程序办理,按原程序办理是指什么?。

答:按原程序办理是指投资项目无需省级或市级联审,由设区市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16、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联审的项目,参加联审的部门有哪些?

答:根据具体项目涉及的内容确定。

17、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项目是否有具体范围或目录?

答:“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有目录。请查阅以下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7〕21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7〕43号)部署要求,加强和规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化工产业安全清洁、绿色低碳、集约集聚、创新高效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其中2524煤制品制造、2530核燃料加工、2542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除外)、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其中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除外)、291中类橡胶制品业。

二、投资原则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投资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先进性原则。项目必须属于产业政策鼓励类或允许类,严控限制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除外),严禁投资淘汰类项目;搬迁入园项目要着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现转型升级;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附加值高、替代进口,工艺、技术、装备水平国际国内领先的项目。

(二)安全环保原则。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安全、环保、消防设施,鼓励建设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

(三)园区化原则。统筹规划认定一批高水平化工园区,大力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建设。

三、项目管理

(一)严把行业准入,严格项目审批。

1.所有化工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至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2.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各地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

3.除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家“十三五”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省高端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目,以及大型冶金项目现场制气、冶炼尾气制硫酸(硫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溴素等不适合入园项目外,严格控制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4.危化品储存、经营、运输类投资项目由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按原程序办理。

(二)化工园区认定前,严格控制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其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暂停核准或备案,已完成相关手续尚未开工的暂缓开工建设。

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安全隐患整治、环保综合治理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三)化工园区认定后,对化工项目实施分类管理。

1.省重点项目、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隐患整治项目、环保综合治理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2.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非省重点项目,由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3.“进区入园”搬迁项目、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非“两重点一重大”危化品项目,由各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后,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4.非危化品化工项目,按权限由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需要联审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属地关系由当地化工专项行动办受理后,上报省或市化工专项行动办。

(二)省或市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办理的项目,牵头办理部门收到完备的申报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联审,出具联审意见,作为相应核准备案机关办理核准或备案的依据。

(三)各级核准备案机关在收到联审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限时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报材料

需要提交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联合审查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化工专项行动办上报文件。

(二)项目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内容;

3.产品技术水平分析和技术来源;

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5.资源利用和能耗利用分析;

6.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7.水资源论证分析;

8.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9.项目采用国产设备和引进设备清单;

10.项目建设单位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三)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内建设的项目,所在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四)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需提供成果鉴定材料。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其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3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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