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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全国首部以新旧动能转换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

更新时间:2019-07-30 17:53:29点击次数:1588次字号:T|T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条例》于7月26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一项引领和推动改革的创设性立法,是全国首部以新旧动能转换为主题,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结合实际选择确定优先发展产业集群

“多年来,我省产业和能源消费结构偏重,全省能源指标特别是煤耗指标异常紧张。有效破解能源资源、土地空间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倒逼’企业主动节能降耗,推动落后产能转型升级。”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对此,《条例》规定建立健全以用地、用水、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单位资源要素产出效益为导向的企业绩效评价制度和亩均效益企业分类评价制度,提高投入产出效率,推动资源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建立全省统一的能耗大数据平台,为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和用能权交易等提供基础支撑;推进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建立用能指标省级统一调配制度。

在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培育方面,《条例》明确了我省“十强”产业,并且有效衔接关于建立“优势产业集群+人工智能”推进机制的工作部署,规定实施“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行动计划,加快发展“网络经济、标准经济、品牌经济、融合经济”等新业态。

针对目前各市产业同质化问题,《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结合实际选择确定本地区优先发展产业集群,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生产力布局予以统筹,并在土地、资金、能耗指标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以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集聚作用和协同效应。

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制度

良好的营商环境有利于吸引资金、人才、技术等各发展要素的聚集,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是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条例》将“放管服”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一次办好”;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简化企业注销程序,完善企业年报信息信用修复机制。

为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条例》规定建立政务服务平台,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公共数据平台服务,解决信息系统彼此割裂、互不联通的“信息孤岛”问题;加强各类招商引资专业平台建设,推动精准招商和优质投资项目落地。

在打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方面,《条例》规定完善司法信息公开机制,审慎采取刑事手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坚持政务公开、守信践诺、失信惩戒,建立政务领域失信记录制度,健全政务诚信约束、评价、监督和问责机制,全面履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和作出的政策承诺。

禁止设置限制或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

“民营企业是我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载体。立法调研中,有反映,民营企业面临准入不平等、竞争不平等的隐性壁垒。”石晓说,相比我省出台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条例》更加注重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角度进行规定,明确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实施国家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都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应当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市场准入、产业发展、经营运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条件;对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的民营企业,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在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企业经营年限、注册资金、非强制资质认证、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等对民营企业额外设置限制条件。

在创新驱动方面,《条例》规定,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引导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系统布局创新链,联合实施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促进技术开发和转化应用;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建立完善澄清保护机制

目前,我省新旧动能转换进入最“吃劲”、爬坡过坎的时候,要拿出敢闯敢试的真功夫,必须营造支持改革、激励创新、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条例》根据地方立法权限,作出了激励和导向性的规定。

正面鼓励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规定“建立区域差异化督导考核制度”“完善国家工作人员激励机制”,对在新旧动能转换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将“一个符合、三个有利于、一个前提”的要求融入到法规中,明确界定容错免责标准,规定“对在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导致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有利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未牟取私利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和免予追责”“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同时,规定建立完善澄清保护机制,“对受到不实反映或者诬告陷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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