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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9-11-28 09:34:39点击次数:5476次字号:T|T


各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帮助企事业单位规范收集、贮存、转移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畅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途径,降低环境风险,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以有效防控环境风险为目标,通过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推进解决企事业单位小量危险废物转移不及时、环境风险高等问题,逐步实现对各类危险废物“就地分类收集、安全及时转移、实时全程监控”的规范化监管,有效遏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打好危险废物治理攻坚战,确保环境安全。到2020年,力争全省80%的产废量较少(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以下)的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和垃圾分类后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等纳入收集体系。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单位。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等1处以上设施)自行建设或者参股建设收集体系,鼓励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建设收集站点。鼓励在现有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站点基础上提升改造后增加收集种类,建设收集站点。非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参与建设的收集站点,须与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签订最终处置协议。原则上一个县(市、区)不超过2个收集试点单位。

(二)收集范围及种类。收集范围为颁发许可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跨设区的市收集。除废矿物油和铅蓄电池外,年收集总规模原则上不大于10000吨。

仅限收集年产生危险废物50吨以下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产生且自愿委托的危险废物,废荧光灯管、废硒鼓及其它垃圾分类产生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受产废单位年产生量的限制。

严禁收集、贮存感染性、废弃剧毒化学品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严禁收集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的危险废物。

(三)技术服务。鼓励试点单位深入产废单位各个环节,开展技术支援服务,帮助产废单位建章立制,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四)试点要求。试点单位收集、贮存、转运危险废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1.至少有1名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收集、贮存的范围、规模、危险废物类别不得超过许可要求。须与利用处置单位签订接受意向书或者协议书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及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委托给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严禁将危险废物转移至无资质单位。最长贮存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最大贮存量不大于有效库容的50%。

3.具有完善的环保手续,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贮存设施、包装容器,张贴危险废物标志、标识;有防止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者环境中的措施;有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贮存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者阻水堤);贮存产生挥发性气体的,贮存库要有挥发性气体收集处理设施。

4.有相应的收集运输工具,在遵守危险货物运输规定的基础上,固态危险废物及5吨以下密闭容器包装的液态、半固态危险废物,可采用防扬散、防溢漏的密闭车辆收集运输,其它危险废物收集及收集到的危险废物转移,应采用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

5.有降低设备故障或者断电影响的措施;有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和长筒靴等)。

6.有下列保证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台账记录制度。根据收集范围内产废单位的特点,制定月度、季度收集、贮存和转运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台账记录、转移联单、经营情况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清晰记录每批危险废物的来源、收集日期、数量和去向等情况,实现“专人、专库、专账”管理。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的全过程内部监管体系,做到来源可追溯、贮存可查看、去向可跟踪。

(2)内部监管制度。贮存区域实现连续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至少保存3个月,定期对运输工具、贮存设施、应急设备等进行检查、维护。

(3)人员培训制度。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制定培训计划,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使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应对紧急状态。要求受训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监测设备的程序;通讯联络或者警报系统;火灾或者爆炸的应对等。

(4)环境监测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保存原始记录。监测方案应包括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指标、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

(五)审批程序。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开展试点单位审批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试点单位信息。试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试点项目建成后,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查合格的,按许可程序颁发危险废物综合收集许可证,许可有效期暂定1年。

试点单位主体、项目实施地点或者规模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试点单位因自身原因需终止现有危险废物试点项目时,应当依法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并按照要求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工作。试点单位结束收集工作,不能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的,由与其签订最终处置协议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代为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积极开展试点。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行政区域内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布情况,以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危险废物产生量较少的企业、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机动车维修拆解单位为重点,积极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明确试点单位的危险废物收集类别、数量等。

(二)严把准入标准。各市生态环境局要严格试点单位准入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程序开展试点相关工作,确保试点单位有能力承担试点任务。

(三)严格执法监管。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将收集试点单位一并纳入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对试点单位开展年度核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意见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日。本意见出台前各市制定下发的文件如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要求执行;已经批准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除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公司外),可依据本意见进行复核,不符合标准的,进行提升改造。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1月22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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