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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宏春:碳中和: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一次大讨论吗(2)

更新时间:2022-01-20 11:12:06点击次数:3138次字号:T|T

作者简介

周宏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原副巡视员,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雾霾治理总理专项顾问组16人成员,中国循环经济50人成员。商务部内贸专家,国家林草局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中国地调局专家委员会专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专家,北京市讲师团专家;南京大学客座教授、南开大学“985工程”循环经济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学术领导小组委员、中科院生态中心客座研究员等。研究领域为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发表论文500余篇,出版专著或参与编著20余部。


看过一个段子,说的是中国语言丰富、博大精深。
段子是这样的:英文中的wife(妻子)一词,对应的中国词有38个:
妻子,老婆,太太,夫人,老伴,爱人,内人,媳妇,那口子,贤内助,对象,孩子妈
……
其实,这只是个笑话,不能当真。
在英国文学中,wife一词,可能也有不少表述。
言归正传。


一、共区原则能用到国内吗?
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中,有一个区别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减排责任的原则:“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
前些日子,参加中国国际发展知识中心组织召开的研讨会,有位线上的听众向生态环境部的孙司长(可能是孙桢副司长)提出这个问题,孙司长也给出了回答。
其实,这个问题在2010年前后(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之后)就有专家提出过:国家间的不同减排责任可能会用到国内。换一个说法是,国内欠发达地区可能会提出类似要求。
事实上,国内的不同地区在碳达峰碳中和上,是有区别的,但是中文的用词更加丰富多彩。下面对此加以说明。
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有两处提到“率先”达峰的问题:
一是在工作原则中,有“根据各地实际分类施策,鼓励主动作为、率先达峰”的表述。
二是在34条“加强组织领导”中,有“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实现碳达峰”的表述。
有“率先”达峰,那么必定有“后面”达峰的。
在《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有关“达峰”时间问题,提到的地方更多。例如:
一是在工作原则部分,有“推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峰”
二是在“工业领域碳达峰行动”中,有“工业领域要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
三是在“(十)各地区梯次有序碳达峰行动”中,重点部署了“梯次有序推进碳达峰”问题。例如,“碳排放已经基本稳定的地区要巩固减排成果,在率先实现碳达峰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碳排放。”
又如:“产业结构较轻、能源结构较优的地区要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坚决不走依靠“两高”项目拉动经济增长的老路,力争率先实现碳达峰”。
再如,“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要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和增长极作用,率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说到底,中央顶层设计,一方面强调了鼓励“率先达峰”,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全国一盘棋,不抢跑,科学制定本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碳达峰时间表、路线图、施工图”,避免“一刀切”限电限产或运动式“减碳”。
上面是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在国内的达峰时间上的“差别”。
那么,在什么方面需要全国统筹、“全国一盘棋”呢?
事实上,这也是有区别的重要方面。个人理解有两个方面:
一是非化石能源占比上,可能有不同要求。比如,我国西部的非化石能源占比会高一些。从现实出发,西北地区的青海,非化石能源占比现在已经超过60%,位于全国首位;
又如,西南地区的云南,非化石能源占比也在60%以上;
二是能源生产地区和消费地区的不同要求,并体现在对能耗“双控”考核上。2021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提出,原料用能和新增可再生能源,不计入“能耗”控制。
此外,要从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控制考核。从这个角度看,我国未来会出现“高能耗低碳排放”的行业或企业。这也是符合绿色低碳国际潮流的。
简单归纳一下,国际公约中的“共区原则”,碳达峰在时间上、行业上,国内也是有不同要求的,或者说是有所区别的。与此同时,在能源生产和消费地区、“双控”考核科学性方面也有“区别对待”。
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2021年3月10日,欧洲议会以444票赞成、70票反对、181票弃权通过一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决议:一些与欧盟有贸易往来的国家如果不遵守碳排放相关规定,欧盟将对进口这些国家商品征收碳关税。
根据碳边境调节机制,欧盟将对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和铝征收碳关税,以实现到2030年欧盟温室气体净排放量与1990年的水平相比减少55%的目标。
碳边境税的实质是一种关税,在进口商品所含碳排放比本土生产同类商品所含碳排放更多时进行收费。拟采用的形式,是由欧盟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向欧盟的专门管理机构购买凭证,价格以欧盟碳市场配额(EUA)拍卖价格为参考。
碳边境调节税,欧洲国家名义上为了避免碳泄露(在一定程度上想占据道德制高点),本质上是提高自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如果CBAM得到实施,将显著提升高碳工业产品的出口成本。
简单地说,在产品价值链上占据高端位置的产品,不仅获得更高的利润,还要以碳减排的名义占据道德制高点。
对我国重要出口产品都将产生较大影响。以2019年为例。中国出口欧盟的钢铁产品贸易额约47亿欧元,将被征收约2.65亿欧元碳边境调节税(基于2035欧盟完全取消免费配额、每吨二氧化碳征收60欧元情景);同样,欧盟向土耳其进口的钢铁征收的碳边境调节税将达到7亿欧元。初步分析显示,欧盟完全取消免费配额将使钢铁成本增加21%,而碳边境调节机制会导致中国向欧盟出口的钢铁成本增加约25%。但对于碳排放较低的钢铁可以按照实际碳排放征收碳边境调节税,从而增加低碳钢铁的竞争力。
更有人提出,我国每年要向欧盟交万亿美元的进口税。我不知道这个数据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总觉得有点耸人听闻,因为2021年我国对外出口才6700多亿美元。
对于欧盟的做法,包括贸发会在内的国际组织和发展中国家,均表示了反对。
对欧盟此举,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出警告,称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可能会改变贸易模式,有利于资源效率高、工业生产碳排放较低的国家,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与此同时,对缓解气候变化作用不大。
欧盟征收这种碳边境调节税(关税的变种)的结果是,首先,出口国(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不会在联合国层面上通过这种协议。
其次,根据国际通行的规则,或者环境经济学中“外部成本内在化”,出口国会将碳边境调节税纳入成本,由下游企业分担。根据我对我国出口企业的调研了解,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对中国某些产品征税的时候,进出口双方都要分担征收的税费的。
最坏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不向欧盟出口,在这一点上至少我国是可以有所作为的。中央提出“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既是我国发展、特别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举措,也是应对国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要措施。
当然,我国会采取更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建立和完善国内碳市场碳定价政策,制定并实施一系列的碳减排标准以及产品的碳排放认证,并与美国、欧盟进行双边互认等,以减轻未来碳中和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顺便提一下,至今还有人用“美金”的用法,这是一种“调皮”的用法,因为1973年以后,当时的美国总统尼克松1972年宣布美元不再跟黄金挂钩,美元已经不是“美金”;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元更多的是“美刀”。这一用法非常有趣,既是谐音,也是现实,因为美元的“量化宽松”(超发)的结果是“割韭菜”,由世界各国分担美元滥发的结果。
这时候再用“美金”,不是美元“崇拜”(可能自己拥有美元),就只能是“调皮”的说法了。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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