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省循环经济工作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对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审议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分别就《条例》立法的背景、原则和创新规定等作了有关说明。
省政府节能办副主任赵旭东在发布会上就下一步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作了介绍,确保《条例》宣贯到位,引导公众了解、认同、践行循环经济,在全社会营造循环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山东省循环经济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