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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全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第二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7-17 22:24:13点击次数:2970次字号:T|T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节能办、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局)、商务主管部门、农业局(农委)、教育局、旅游局:

按照《山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培育500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要求,在各市推荐的基础上,2013年已公布了150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经研究确定,今年在全省继续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第二批)的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一)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列入《山东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目标三年计划》,《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通过了专家评审,且方案实施效果显著的园区。

(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

工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主要包括钢铁、有色金属、煤炭、电力、石油加工、化工、建材、造纸、纺织、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医药行业。

农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主要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行业。

服务业循环经济示范企业主要包括旅游业、物流业、商贸流通业、会展业、科技服务业行业。

(三)循环经济示范学校

主要包括省内各类大中专院校。

二、推荐条件

(一) 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1、园区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导功能明确、重点突出,管理机制健全,有发展循环经济的管理机构和专职人员;

2、园区内企业间建立了资源循环利用的产业链,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潜力大,成效显著;

3、有比较系统的园区循环经济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其中,能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水资源产出率明显提高,能耗、水耗明显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居于省内同类园区先进水平;

4、园区内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耗和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二)循环经济示范企业

1、编制了有关循环经济实施方案或规划;

2、有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组织管理机构;

3、物质流走向明确,实施了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或补链项目,构建了清晰合理的产业链条;

4、有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研发和相关支撑项目的实施;

5、通过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了重大技术、工艺的突破和创新。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资源产出率、土地产出率、单位产值能耗等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6、“十二五”以来,节能减排指标均完成年度和进度目标任务,节能降耗成绩显著,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近三年无环境污染事件。

(三)循环经济示范学校

1、自愿开展了清洁生产审核,制定科学合理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方案,并分部进行了实施。

2、在物资采购、交通出行、景观设置、食物供应、废物处理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循环经济措施;

3、能源、资源节约效果突出(如使用节能灯,进行建筑节能改造,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节水马桶,进行雨水收集等);

4、在教学课程中开设了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等内容。

5、通过校园报刊、广播、影视、网络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约型校园宣传活动,定期公开学校节能、节水、节材和绿化等方面的信息。

6、鼓励学生开展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科技创新活动,积极参与国际和国家级以及各地区举办的环境保护类的多种活动和竞赛。

三、推荐程序和材料要求

(一)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单位要对照《山东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对社会、园区、企业循环经济的发展重点要求和示范单位的推荐条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总结,并填写《山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申报表》(见附件)。

(二)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推荐材料认真核实,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择优原则,推荐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示范单位。原则上,每市推荐示范园区不超过2家,示范企业不超过10家,示范学校不超过2家(济南、青岛不超过5家)。总数不超过14家(济南、青岛不超过17家)。

(三)各市要将推荐材料(包括:市有关部门的推荐文件、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8份,并附电子光盘1份,于11月15日以前邮寄到省经信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

联 系 人:卢玥

联系电话:0531-86061916

地址及邮编: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250011

附件:山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推荐表 1、[点击下载]  2、[点击下载]  3、[点击下载]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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