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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高青县等十个县(市)确定为省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创建地区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5-07-17 22:28:50点击次数:2865次字号:T|T

关于将高青县等十个县(市)确定为省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创建地区的通知

鲁经信循〔2014〕630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青岛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办,各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创建地区:

 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组织开展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创建工作的通知》(鲁经信循〔2014〕492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专家对经各市初审报送的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创建实施方案进行了评审论证。经研究,原则同意将高青县等10个县(市)(详见附件1)确定为省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创建地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创建县(市)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详见附件2),紧紧围绕创建实施方案提出的目标和指标体系,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要以提高资源产出率为核心,把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创建作为实现转型发展、提高当地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途径,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普及绿色循环文化,通过循环发展带动绿色发展和低碳发展。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一式二份附电子版),在2015年2月10日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报送至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循环经济与清洁生产处)备案。

 二、要高度重视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创建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评估,确保循环经济示范城县(市)创建工作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实施方案有调整的,要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变更报告。

 三、各创建县(市)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普及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理念,充分调动本地骨干企业、社会团体、广大公众的积极性,参与到示范县(市)的创建工作。

 四、各创建县(市)要全面开展资源产出率统计工作,建立定期跟踪评估机制,并于每年1月底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将上一年工作进展情况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完成各主要任务、达到实施方案建设目标的创建县(市),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节能办)初审后,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

 五、各市要加强对创建县(市)的监督管理,制定支持的政策措施,帮助协调解决创建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总结创建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并加大宣传辐射力度,发挥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典型带动作用,不断提升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六、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和咨询,总结循环经济发展典型模式,并对创建县(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工作无实质性进展、达不到实施方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创建资格。

 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省循环经济示范县(市)验收程序和标准,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县(市)进行评估验收,验收方式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核查、社会公示等。通过验收的,正式确定为“山东省循环经济示范县(市)”。

联系人:卢玥

联系电话:0531-86061916

附件:1、省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创建名单

2、高青县等十个创建省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实施方案的评审意见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1:

省循环经济示范县(市)创建名单

高青县、招远市、诸城市、泗水县、肥城市、沂水县、平原县、高唐县、博兴县、单县

省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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