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研究 > 政策解读

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系列解读——危险废物(三)

更新时间:2020-08-19 15:50:06点击次数:3461次字号:T|T



新《固废法》有关“危险废物”方面解读:第80条—116条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管制,是法律限制措施的重要形式和依法实施、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许多国家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本条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更名为“危险废物许可证”,删去了“经营”二字,以淡化生态环境部门行业管理色彩。

为了保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顺利实施,本条明确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必须要有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而且必须依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确立了依法经营的原则。

本条第三款主要对危险废物产生者提出了要求,实际是确立了提供或委托时的“事前查验”原则,即产生者在将自己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他人收集、贮存、处置前,未查明验实便提供或委托的,或者明知对方无经营许可证或虽有许可证但其与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不相符合而仍向对方提供或委托的,均属违法行为。

根据本法第112条的规定,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宁波非法退镀加工点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3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线索,浙江省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余姚分局的执法人员赶赴xx生态园进行排查。在一偏僻的临时搭建棚户房内发现多个塑料桶随意弃置,现场存在明显的退镀生产痕迹。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摄影取证,并对案发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和场地封堵。

3月25日,余姚分局联合工业园管委会、公安机关再次进行实地勘查、取证,确定污染源、污染后果等情况,发现棚户南侧的废水收集池内黑色废水积存,占地约30多平方,散发着刺鼻性酸味,废水呈黑褐色,沿一条泥沟流淌,最终汇入河道。执法人员现场对收集池和入河口废水采样送检。经余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收集池内的废水总铜、总镍、总锌、总铬均严重超标;入河口正在排放的废水总铜浓度14毫克/升、总镍浓度29.2毫克/升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表2排放标准)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因该非法退镀加工点相关业主已涉嫌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二、天津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类刑附民公益诉讼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7月,王xx在明知其经营的工厂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伪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某公司出示了该许可证,并签订化学废液处理合同,上门处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废酸等化学废液。其间,2015至2016年间,王xx在明知肖x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肖某处理某公司的含废酸液的化学废液。肖x在明知韩xx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上述废酸液运至韩xx经营的位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的某公司处理。后韩xx将其中部分泄漏的装有废酸液的塑料桶丢弃于其公司院外渗坑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其丢弃的废酸桶内废酸液为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

2016年12月起,王xx再次委托肖x处理某公司的含废酸液的化学废液。将上述废酸液丢弃至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碧桂园小区南侧水沟内及八里台镇洪泥河附近高速公路旁的树林内,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经环保部门监测,上述丢弃的废酸液认定为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由公安机关查获并依法销毁。

案发后,王xx等5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肖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上述地点造成的污染,已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产生费用均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垫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xx等赔偿以上全部治理费用,并主动缴纳罚金。

2.处理结果

津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王xx等人在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人员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违反国家规定,随意丢弃、堆放未经处理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

被告人王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处理危险废物相关行业,期限为三年;被告人肖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孟xx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危险废物分类管理的规定,是《固废法》(2004版)第五十八条内容。

1.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危险废物依其危险特性的不同而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毒害性(含急性毒性、浸出毒性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传染性、化学易反应性等。因此,对于不同种类的危险废物,必须根据其特性,实施适合其特性的污染防治要求,采取不同的污染防治措施,即采取“因废制宜,分类控制”的污染防治原则。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实际上,有些危险废物是可以同其他危险废物混合在一起收集、贮存、运输或处置的,但是,这种混合必须是以不产生新的危险性质更为严重的危险废物、不会导致更为严重的污染为前提,必须是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安全性混合。因此,必须对危险废物的混合施以必要的严格的限制,提出“事前安全处理、处置”的要求。

2.对贮存危险废物的要求

根据本条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这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针对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处置设施不足、长期贮存不处置问题,本条规定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实质上是采取稀释的方式贮存危险废物,从而增加了危险废物的数量、增大了其体积,使污染防治更为复杂和困难,并未达到污染防治的目的。因此,这种行为是不能允许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根据本法规定,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本条是关于转移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是《固废法》(2004版)第五十九条内容。

本条所涉及的转移,只限国内的转移活动。涉及危险废物转移的活动的,既有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也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者或者准备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者等。

对危险废物转移的管制措施主要是实行转移联单及报告制度。目的是为了控制危险废物的流向,掌握危险废物的动态变化,监督转移活动,控制危险废物污染的扩散。

本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本条第二款规定,主要是强化危险废物转移的管理,在转移过程中应当进行全过程监管。



典型案例

案例一、长江跨省倾倒万吨危险固废案宣判!源头企业罚千万,12人获刑

1.基本案情

2017年7月,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接到举报,有不法人员从外省以车、船运输近千吨危险废物和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至铜陵市义安区长江堤坝的江滩上。经前期初步排查、现场勘查、提取物证。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要求,安徽省公安厅成立省厅“10.12”危废倾倒案专案组。

通过排查,专案组很快确定货主是通过某App平台直接寻找运输需要的货车,最终锁定直接参与跨省运输疑似危险废物的2名货车司机,进而通过货车司机,发现了倾倒的“货物”源于浙江省嘉善县xx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线材销售。在公司现场,专案组发现了白色吨包带包装的酸洗污泥,污泥已经呈现红褐色,这与倾倒现场发现的污泥属于同一类。

2008年这家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载明该公司在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固废(危险废物分类编号为HW17),2009年3月嘉善县环境保护局批复中,亦明确废水处理污泥属危险固废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固废处理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然而为降低固废处置成本,该公司一直将固废交由无处置资质的中间商进行处置。黄xx是该公司副总经理兼环保责任人,2017年5月,为尽快整改公司危险废物堆场,他在明知废水处理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仍交代公司的姜某清将废水处理污泥中的酸洗污泥作为一般固废进行处置。之后,姜某清又联系上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浙江中间商李某红,李某红又伙同他人联系上铜陵的中间商汪xx,确定110元/吨的处置价格,将酸洗污泥交给他们处理。此后,这批危险固废经陆路跨省运输并倾倒在铜陵滨江大道北段与朱永路连接处的长江堤坝内。经专案组查证,其中被随意倾倒的两车酸洗污泥竟然达到了62.88吨,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根据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2018年4月出具的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在“10.12”污染环境案中被公安机关发现的非法倾倒的62.88吨酸洗污泥,导致倾倒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介质受到损害,造成应急监测、应急清运和应急处置等公私财产损失共计39277.15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经估算约为553040元。

在侦办系列环境污染案件过程中,专案组还发现李xx等人通过长江水路运输的方式,将313.28吨胶木非法倾倒在长江铜陵段上蒋村江边,还在铜陵上江村江边发现了此前倾倒的3船固体废物,共计2525.89吨,另查证非法倾倒长江的江苏危险废物1022.46吨,现场查获固体废物7600余吨。

2.处理结果

2018年9月28日上午,镜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跨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至2017年5月22日期间,被告单位浙江xx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酸洗污泥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xx等人进行处置。被告人李xx等三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的公文、证件,非法处置酸洗污泥。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酸洗污泥共计1071.61吨,其中在铜陵市长江堤坝内非法倾倒酸洗污泥62.88吨。经鉴定,涉案的酸洗污泥是具有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法院还查明部分被告人非法处置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及造成财产损失的事实,一审判处被告单位浙江xx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12名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五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并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此外,检察机关对xx公司等两被告单位及李长红等11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和非法倾倒固体废胶木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合计6657850.37元。

案例二、江苏宿迁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3月,江苏省宿迁市沭阳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在沭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的某废弃化工厂院内发现不明铁红色液体。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联系公安部门到场展开联合调查。经查,当事人章xx、王xx在沭阳县桑墟镇非法开设了一个化工作坊,二人将离心甩干机产生的废母液直接排入院内的沟渠和渗坑中。同时,部分废母液被二人用车辆运输至沭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某废弃化工院内倾倒,倾倒数量约100吨。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该批废水的pH值均小于2,属于强酸性危险废物,当事人章xx、王xx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沭阳生态环境局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到沭阳县公安局,桑墟镇政府已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对该批危废暂存处理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本条是关于运输危险废物管理的原则规定,是《固废法》(2004版)六十内容。

运输危险废物,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即无害环境和安全。一是必须采取各种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做到无害环境的运输。二是必须将所运输的危险废物作为危险货物对待,使用和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运输者,可以是产生者本身(自行运输),也可以是专门运输者或拟接受危险废物者,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依照本条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或客货混装混运。明确运输危险废物的交通工具不得搭载旅客,做到运输危险废物的交通工具必须专用。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本条是关于受危险废物污染的设施、物品的安全处理的规定,是《固废法》(2004版)六十一内容。

规定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所使用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品、装置、运输工具或其他物品,因直接与危险废物接触,故已受到了危险废物的污染,实际已成为具有危险性质的污染物,其在转作他用之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的安全性处理,以避免和防止二次污染。如未作安全性处理消除污染的,则不得转作他用。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本条是关于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规定,是《固废法》(2004版)第六十二条主要内容。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情况,预先制定在可能发生意外事故时所拟采取的应急措施方案和事故防范措施,并予以落实。防范措施一般包括建立健全事故防范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事故发生时拟采取的应急方案和措施,配备控制、减轻或消除污染所需的设备、器材等。

本次修改在备案和检查部门增加了“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预先了解危废单位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以便届时采取得力、有效的措施控制污染危害的蔓延和扩大;同时,也必然要求各有关部门应当对危废单位的事故防范工作和应急准备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准备和落实有关措施。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本条是关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制度的规定,是《固废法》(2004版)第六十内容。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根据事故危害的程度,可分为一般的、较大的、重大的和特大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四个等级。

根据本条的规定,发生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采取处理措施。2.必须将污染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3.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本条是关于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事故时有关政府部门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是《固废法》(2004版)第六十内容。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有关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杜绝事故的发生。

报告的内容通常包括: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时间、地点、范围、危害程度、主要原因,有关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污染危害情势分析,解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建议等。

在接到报告后,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一旦决定了采取措施,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为了避免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事故的扩大和蔓延,防止给环境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更大的危害,有关人民政府如果认为有必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作业的,则有权责令停止该项作业。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本条是关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的规定,是《固废法》(2004版)第六十内容。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涉及到诸多环节,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退役后的维护费用和场地生态恢复、土地复垦的费用也非常高。因此,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投资或营运单位应当在投资建设前或该设施、场所运行过程中预提退役费用,列入经营成本。

我国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费用的预提取和管理办法,需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法规定制定,以保证这一规定的有效实施。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本条是关于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是《固废法》(2004版)第六十内容。

为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健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维护国家主权,明令禁止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包括经过我国管辖的海域和其他区域。本条规定的内容与我国已加入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是一致的,是符合国际环境保护公约的基本准则和法律规定的。



法律条款

解读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本条是及时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过程中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经验,增加的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规定。

医废管理方面的调整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二是明确监管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三是突出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典型案例

厂房内堆满带血医疗垃圾,警察戴防毒面罩进场调查

1.基本案情

广西来宾市x公司负责人为牟取利益,私自将从河池10多家医院收集到的医疗废物进行分拣清洗后,转卖他人。清洗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流入下水道。兴宾公安分局已将6名相关人员刑事拘留。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废旧金属及塑料回收服务等,并未有医疗废物处置资质,亦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8年7月,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会同多个部门,对该公司调查取证。

现场发现,该公司有一个约250平方米的简易棚和占地约500平方米的厂房,厂房门口堆放有大量来源不明、带血的医疗容器。在棚内存放有大量编织袋,里面有纱布、带血的棉签、口罩、针管、针筒、手术器械等医疗废物。经辨认,这些医疗废物上有“xx市第一人民医院”“xx市中医院”“xx市人民医院”等10多家医院的标识。

在清洗医疗废物的小房间,还发现有两台塑料破碎机,地板上还残留有清洗医疗废物的血迹,一堆堆带血的输血袋、输血管和容器也被堆放在一旁等待破碎。“里面气味真的让人难以忍受,戴医护口罩都不行。”xx出所民警刘警官回忆说,现场气味刺鼻,他换了防毒面罩才进入调查。

根据委托合同显示,从2016年11月起,由该公司负责从河池市各医院收集有关医疗废物,送至北海市某环保有限公司处理。但是从2017年3月开始,该公司负责人韦某周租下如今的厂房私自处理医疗废物,一吨废弃塑料能卖三四千元,每月都有固定的人上门收取。令人震惊的是,清洗医疗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倒入仓库内的排污口,对当地的水、土和空气等环境造成了污染。

7月5日至7日,该公司仓库里的医疗废物转运至北海市某环保有限公司依法处理。经称重,医疗废物共计47.7吨,废弃输液瓶1.55吨。

2.处理结果

截至2018年7月10日,韦某等7人被抓获归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条款

解读

第九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本条是新增的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完善应急保障机制的管理规定。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法律条款

解读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本条是新增的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的基本要求

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本条是新增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基本要求

近年来,我国在部分电器电子产品领域探索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和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领域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框架和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为进一步推动法治引导,复制和推广实践经验,本条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国家鼓励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典型案例

福建宁德废旧铅酸蓄电池加工厂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件

2020年4月4日,福建省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接到“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称沙江镇xx村有一加工厂非法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加工。霞浦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人员快速响应,联合霞浦县公安局沙江镇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展开调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加工厂正在从事废旧电动车铅酸蓄电池拆解、极板熔炼,厂房内地面堆放有大量已拆除塑料外壳的铅酸蓄电池极板和大量未拆解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厂区外堆放熔炼产生的除尘灰、炼铅炉渣等。经查,该加工厂未取得废旧铅酸蓄电池处置许可,2019年12月投产至今总共处置3批次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采购废旧铅酸蓄电池130余吨,销售铅锭所得款项合计80余万元。经过磅称重,该加工厂已拆解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危险废物类别为HW49)56.54吨、废弃的炼铅炉渣(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22.2吨、含铅除尘灰(危险废物类别为HW48)16.19吨。

因该加工厂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宁德市霞浦生态环境局已将案件移送霞浦县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法律条款

解读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一直是我国在推行的重要制度。本条是首次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定。

29131月,原环境保护部要求各地开展涉重金属企业等高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20176月,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原环境保护部和原保监会联合研究制订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10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提出“依法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

本条明确要求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开创意义。



违法条款

罚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10100万元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3~5倍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13倍的罚款。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500万元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100万元的罚款。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50200万元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5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50~500万元的罚款。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50~500万元的罚款。



山东省循环经济促进会 (编辑:admin)
网站首页  | 客服中心  | 广告服务  | 帮助信息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