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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系列解读——危险废物(二)

更新时间:2020-08-18 12:38:04点击次数:2336次字号:T|T


新《固废法》有关危险废物”方面解读:第75条—79条


法律条款

解读

第六章 危险废物

关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的环境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本章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信息化监管体系、区域性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等环境管理要求。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转移数据和信息,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

提升危险废物应急保障能力。基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


法律条款

解读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本条款规定由国家制定危险废物名录,统一规定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并且应当动态调整。既能有效完善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体系,也保障了我国危废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

国家科学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建立信息化监管、共享和追溯体系。有利于实现危险废物更加精准和科学的管控。


法律条款

解读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本条规定省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废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废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并鼓励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这是从国家层面做出推动危废跨区转移及区域合作措施。旨在深入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危废跨省市转移联合监管,推进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地危废安全及时处置。



法律条款

解读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本条是关于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适用及要求的规定,是《固废法》(2004版)第五十二条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识别标志是必须设置的对象,包括器物和设施场地两个方面。包括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器物和设施、场地暂贮场所等。凡在本条所规定范围之列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设施、场所等,都必须执行有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要求使用、悬挂、粘贴、设置与废物性质和类别相应的识别标志。


法律条款

解读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新增危废产生单位建立危废管理台账的要求,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转化为法定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危废的管理责任。

对于危废申报,新固废法提出危废产生单位应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此外,由于危废属于工业固废的特殊类别将被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

如危废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依据新固废法第112条第13项规定,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100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能被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典型案例

案例一、偷接管道排放33393.8吨重金属超标废水至瓯江

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以来,青田县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委托运营的温州市xx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恶意持续偷排重金属超标废水。温溪环境监察中队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特别是3月28日温溪镇政府向该队反映其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西寮坑出水口(2号)的出水呈现黄色等异常情况,该队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及时深入开展跟踪调查,没有排查污水排放源,导致温州市xx环保公司的偷排行为未能得到有效制止和查处。2018年5月,县环保局温溪监察中队副中队长章x被免职;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温溪环境监察中队联系片长杨xx,温溪监察中队监察员朱x、尹xx受到记过处分。

据查明,今年3月9日至4月27日期间,经温州xx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建、股东李某商议决定,与温州xx公司合伙以偷接管道的方式排放至瓯江水域的废水量达33393.8吨。

经对现场废水采集检测,均远超过《电渡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总铬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913倍,总镍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492倍,总铜浓度最高超标达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1300倍。

2.后续处理

11月30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发出全省首个污染环境类刑事附民事公益诉讼行业禁止令,4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禁止从事污水处理及相关经营性活动;判处温州市xx环保公司犯环境污染罪,处70万元罚金,并判处被告该公司、被告青田xx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265.6477万元,支付鉴定评估费10万元,共计275.6477万元。



法律条款

解读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本条是关于危险废物处置责任的规定,是《固废法》(2004版)第五十五条内容。

本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无论产生者是采取直接形式(自行处置)还是间接形式(委托他人),都必须实际、有效地处置危险废物,这是必须履行的义务,不得直接向土地、水体或其他环境因素丢弃、投放、倾倒、堆放、注入、溢出、流失、泄漏危险废物或以其他方式将危险废物进人环境。

本条中“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禁止性规定,要求处置危险废物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达到一定的标准要求。


典型案例

案例一、中国黄金贵州露天堆存300万吨危险废物

1.基本案情

贵州省黔西南州被誉为“中国金州”,中国黄金集团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兴仁市黄金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贵州xx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2017年4月,多次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公司紫木凼金矿尾矿库超标超量堆放、污染地下水、超标排放污染物等问题,督察组按要求向贵州省进行转办。2018年5月兴仁市上报该案已办结,称对尾矿库存在的溢流风险和尾矿库扬尘已进行治理。

2018年11月14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兴仁市督察发现,公司尾矿库建设运行仍很不规范,整改落实敷衍应对,环境隐患突出。

一是氰化尾矿库未依法建设运行。根据公司专项评价及批复,该尾矿库贮存的氰化尾渣属于危险废物,采用干式堆存填埋处置,应严格执行《固体法》的有关规定。但该尾矿库自2008年启用以来,已堆存含砷氰化尾渣达300多万吨,全部为露天堆放,未采取防扬尘、防雨淋措施,且库区周边防洪沟和挡土墙设置不完善,库内原有集水池已被填平,库内及库外雨水、淋溶水收集池尚在建设之中,无法确保库内外雨水和淋溶水有效收集处置。填埋场既未按要求设置规范标志牌和绿化隔离带,其上游也未设置监测井,无法获得地下水背景监测数据。此外,公司还设置有低品位原矿石堆场一处,该堆场约2000平方米,已堆存低品位矿石约4万吨,堆场周边也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截水沟、淋溶水集水池和防雨淋设施,环境风险突出。

二是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公司金矿尾矿库专项评价及其批复明确要求,尾矿库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800米。但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尾矿库防护距离从800米减为250米。附近居民搬迁工作进展迟缓,最近住户与尾矿库边界仅一路之隔,直线距离不足5米,且无任何防护措施,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三是企业环境管理混乱。兴仁市环境监察大队2018年7月和10月两次检查发现,该公司矿坑水处理站出水口总砷在线监测设备损坏、运行异常。督察组现场检查时,该设备仍未恢复使用。该企业仅采用排水前人工采样检测方式监测,难以确保含砷废水达标排放;企业虽委托第三方开展监测,但实际监测工作既达不到规定频次,也未按规范要求将氰化物、总铬、总磷、总镉、铅等指标纳入检测范围,排放水质处于失控状态。

此外,金兴公司还因陋就简、应付整改,利用原有低洼地段,在没有对场地进行规范整理的情况下,简单铺膜防渗后,将其改造为一个约8000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用于矿坑水和废石堆场淋溶水收集。现场督察时,该“事故应急池”装满废水,未按规范要求处于空置状态,实际不能发挥应急作用。

针对上述问题,督察组将进一步核实情况,并要求地方依法依规查处整改到位。

案例二、辽宁鞍山大量油泥油渣倾倒坑塘污染严重

1.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下沉鞍山市,在台安县多个村庄附近,发现大量油泥油渣等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在十几个坑塘之中,油泥油渣坑塘总面积累计达15993平方米,总量约3.5万吨,仅高力房镇太平村的2个油污坑池就占地3800平方米,危废存量估计在5000吨以上,现场景象令人触目惊心。

鞍山市台安县是辽河油田重要采油区之一。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大量“土小炼油”企业成为台安县乡村经济支柱产业。199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等“十五小”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停产。20多年过去了,台安县仍有“土小炼油”企业从事违法生产活动,大量炼油废渣和油泥被非法倾倒在村边鱼塘或田耕地头。同时,仍有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长期将外地油泥油渣非法运至台安县倾倒,严重污染周边生态环境。

2017年4月,全国开展纳污坑塘全面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台安县发现14个油泥油渣坑塘;同年5月,中央环保督察组在台安县又新发现4个油泥油渣坑塘。

调阅资料显示,从2014年至2017年间,台安县累计发现并办理10起油泥油渣环境污染案件。2017年以来,台安县境内发现油泥油渣坑塘共计19个。全县油泥油渣坑塘总面积达15993平方米,估算体积为23430立方米,总量约3.5万吨。2018年7月28日,沈阳化工研究院出具的《台安县存量油泥(渣)初步勘察与工作建议》指出,台安县部分油泥油渣坑塘存在未做防水处理、未建围坝、存储油泥高于水平面等问题,随时有外泄风险。特别是一些储坑表面含有大量油水混合物,一些储坑油泥包装袋脆化易碎,有的存储地点甚至已封土回填,环境风险隐患十分突出。

如此严重的油泥油渣污染和频发的非法倾倒问题,鞍山市及台安县既未采取措施打击非法行为,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无害化处理。直到2018年11月“回头看”时,台安县仅完成两个坑塘油泥油渣的转移暂存,进度十分滞后,19个纳污坑塘均未完成销号。

2.后续处理

督察组将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要求辽宁省及鞍山市尽快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及早彻底消除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对存在失职失责的,依纪依法查处问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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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循环经济促进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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